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条 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是学院举办学术报告、学术会议和工作会议的场所,与之无关的其他活动,原则上不接受申请。
第二条 使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,应提前三天,通过学院OA系统填写申请表,经批准后,方可使用;申请通过后,使用部门应提前与图书馆联系,做好相关准备工作;报告厅的使用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,但学院报告、会议和活动优先安排。
第三条 学术报告厅的使用时间为学院正常工作时间,晚上、周末、法定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间,原则上不接受申请。
第四条 图书馆只提供场地、电子屏、空调、音响、灯光服务;卫生、安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。
第五条 使用方自觉爱护公共设施,禁止使用钉子、双面胶、透明胶等损坏墙体的物品;严禁吸烟、吃零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垃圾、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。
第六条 使用完毕后,报告厅管理人员会同使用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验收,如发现墙面、物品损坏或丢失,使用方须照价赔偿。
第七条 各单位或部门使用报告厅须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,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遵守报告厅管理规定的情况,图书馆将不再受理其使用申请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日颁布,自该日起实行,教务处图书馆负责执行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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